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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通交规〔2016〕5号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管理处、局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内河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14日
南通市内河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在南通市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是指船舶载运尺度/重量相对很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体或设备:
(一)载货高度超过船宽的二分之一;
(二)载货宽度超过船宽;
(三)载货长度超过船身。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大件货物是指船舶载运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尺度/重量相对很大的物体或设备。
第五条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为船舶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熟悉(超)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其托运的(超)大件货物应当适于船舶载运,避免因调度不当造成船舶无法安全通过桥梁、船闸等过河设施。
第七条 船员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船舶积载、货物绑扎等专业技能,依法履行船员职责。
第八条 载运(超)大件货物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条件。
船舶积载、货物绑扎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超)大件货物。
第九条 船舶载运大件货物的,应当在开航前24小时向所辖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载运大件货物报告单》,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干舷、货物载运情况和靠泊地点。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载运大件货物的报告后,应当在《船舶载运大件货物报告单》上进行签注。
第十一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报所辖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安全。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护航申请。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船舶、船员有效证书、证件;
(四)载运安全技术方案;
(五)交通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船舶护航申请(需要时提交)。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船舶实际载运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超大件货物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核准单》。
第十三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护航申请:
(一)船舶载运单件货物后水面以上高度与拟通过桥梁等过河设施实际通航净高的富余量为0.6-1.0米(含本数)时;
(二)船舶载货长度超过船身或者载货宽度超过船宽,对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造成影响,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护航的;
(三)由于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船舶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复杂,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护航的。
第十四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航行:
(一)载运超大件货物的船舶在日落到日出期间禁止航行;
(二)大风、浓雾等极端天气和节制闸排引水等异常水文时;
(三)船舶载货后水面以上高度与拟通过桥梁等过河设施实际通航净高的富余量小于0.6米时。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提前掌握航经水域的水文、气象、航道条件、桥梁、船闸等过河设施的通航尺度等环境情况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信息,严格遵守有关航行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应当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护航的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员遵守有关航行规定的义务和安全航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落实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安全监管联系单制度。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载运大件货物报告单》或作出的《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核准单》后,按照船闸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船舶出港过闸手续。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等行政管理措施,需要航道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的,应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航道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谎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其重点跟踪。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在报告或经海事核准后,擅自增加载货件数或改变载运方案,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载运大件货物报告单
报告单号No:
船舶情况 |
大件货物载运情况 |
船名 |
|
货物名称 |
|
种类 |
|
货物尺寸(长×宽×高)(m) |
|
总吨(GT) |
|
载货后水面以上最大高度(m) |
|
总长(m) |
|
载货后最大宽度(m) |
|
船宽(m) |
|
实际干舷(mm) |
|
核定干舷(mm) |
|
靠泊地点 |
|
船长郑重声明以下事项:
1.报告的内容真实,与实际情况一致。
2.船舶适航,船员配备、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接受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
接受报告的海事执法人员:
接 受 报 告 的 时 间: 年 月 日 |
本报告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海事管理机构收存,第二联由报告人交船闸管理部门,第三联由报告人收存。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申请表
船舶情况 |
超大件货物载运情况 |
船名 |
|
货物名称 |
|
种类 |
|
货物尺寸(长×宽×高)(m) |
|
总吨(GT) |
|
载货件数 |
|
总长(m) |
|
靠泊地点 |
|
船宽(m) |
|
|
|
核定干舷(mm) |
|
|
|
航行时间 |
X月X日X时-X月X日X时 |
航路 |
九圩港河马躺路渡桥至九圩港船闸下游引航道 |
附送
资料 |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船舶、船员有效证书、证件;
3.载运安全技术方案;
4.交通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护航申请书(需要时提交)。 |
申请人郑重声明以下事项:
1.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2.船舶适航,船员配备、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注:申请人是船舶的,签字人应为船长或者甲板部任职最高等级船员。
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核准单
核准单号No:
船舶情况 |
超大件货物载运情况 |
船名 |
|
货物名称 |
|
种类 |
|
货物尺寸(长×宽×高)(m) |
|
总吨(GT) |
|
载货件数 |
|
总长(m) |
|
载货后水面以上最大高度(m) |
|
船宽(m) |
|
载货后最大宽度(m) |
|
核定干舷(mm) |
|
实际干舷(mm) |
|
航行时间 |
|
航路 |
|
注:1.船舶载运超大件货物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船舶过闸应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调度。核准单上注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后,船舶应当重新申请核准。
2.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船舶擅自增加载货件数或改变载运方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核准的海事管理机构:
核准的海事执法人员:
核准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收(签字): 年 月 日 |
本核准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海事管理机构收存,第二联由申请人交船闸管理部门,第三联由申请人收存。
抄送:各县(市)、区地方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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