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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先生摘要:介绍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依据,梳理申请证书所需船上见习的要求,对比研究新旧版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提炼出“新办法”保留、修订的主要内容并对修订内容进行解析,针对海事管理机构、公司以及见习船员分别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员;船上培训;船上见习;STCW公约
一、引言
201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8〕545号)。该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对2000年10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0〕779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修订,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在对“新办法”和“老办法”进行对比研究后发现,“新办法”既汲取“老办法”实施10余年来的成功经验并保留了好的做法,又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变化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拓展和修订。本文介绍新版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依据,系统梳理申请证书所需船上见习的具体要求,分析总结“新办法”保留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并对修订内容进行解析,针对海事管理机构、公司以及见习船员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可为我国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以及广大海员提供参考和借鉴,也有利于“新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船上培训的依据
船上培训的依据既有国内法规,又有国际公约。船员船上培训所依据的国内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对船上见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三十五条对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①。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对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以及航运公司和船舶开展船上培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船员船上培训所依据的国际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公约的附则第Ⅰ/6条、第Ⅱ/1条、第Ⅱ/4条、第Ⅱ/5条、第Ⅲ/1条、第Ⅲ/4条、第Ⅲ/5条、第Ⅲ/6条、第Ⅴ/1-1条、第Ⅴ/1-2条、第Ⅵ/1条、第Ⅵ/6条和(或)STCW规则对应的A部分、B部分条款对船上培训做出了规定。
三、申请证书所需船上见习的要求
根据“新办法”,船上培训是指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在船上进行的船员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其中,船上见习是从“老办法”中保留下来的。笔者梳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提炼出申请不同证书所需船上见习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申请不同证书所需船上见习的具体要求
从表1可见,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以及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以及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见习途径有两种,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其中,第一种是常规途径;第二种因有更高的特殊要求而比第一种缩短了见习时间,故可以理解为快速途径。另外,表1的“申请职务”栏没有二副、GMDSS无线电人员,是因为由三副晋升二副免于船上见习,通过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申请适任证书的也免于船上见习。
四、新老办法异同
(一)“新办法”保留的主要内容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保留了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保留了公司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与职责。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具体的职责包括: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公司培训师;制订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和船上培训计划;选定培训船舶;负责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的管理;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为船上见习的学员出具公司的鉴定意见。二是保留了组织实施船上培训的整体人员构成,即公司培训师(“老办法”称之为船上培训监督员)、船上培训师(“老办法”称之为船上培训教员、评估员)、培训船舶船长,他们的职责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三是保留了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要求。船员在进行见习前,负责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见习信息,经确认后可开展船上见习(即见习开封)。船员在船见习期间应按照要求填写见习记录簿,接受船上培训师的指导和船长的监督;船上培训师在见习记录簿中填写评估意见。在完成船上见习任务后,见习记录簿依次由船长和公司填写鉴定意见。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适用对象
“老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原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而出台的实施细则,船上培训对象仅适用于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GMDSS无线电人员(实施过程中,GMDSS无线电人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未做要求,通过适任考试的考生可予以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而“新办法”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每次加入一艘新船,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新办法”中船上培训的适用对象要比“老办法”宽泛得多,不仅适任证书的范围扩展了,而且还增加了部分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上培训以及船上知识更新培训,其中,仅船上见习就包括了16项,见表2。
表2 船上见习的职务或证书名称一览表
注:第11项“客船船员”是指船长和高级船员为了在其适任证书上取消客船的限制而进行的船上培训;第14、15、16项是指为了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船上培训
2.修订了《船上见习记录簿》《船上培训记录簿》的性质和内容
一是修订了记录簿的性质。“老办法”中《船上见习记录簿》《船上培训记录簿》都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是受训船员按照结构化的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海上航行时间,在船上教员的指导下,完成预定的见习任务集(俗称“作业本”)。该记录簿将提供完成有组织的船上培训计划的唯一证据,并作为签发见习职务适任证书的重要证据。《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是同一性质,但具体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其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的为《船上培训记录簿》,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的为《船上见习记录簿》。“新办法”中所有的16项船上见习均为《船上见习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而《船上培训记录簿》不是由主管机关统一编制,应由公司根据其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或体系文件的要求编制,用以记载船员在船培训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公司编制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不完全一致。
二是修订了记录簿的结构和内容。“老办法”中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船上培训记录簿》的内容包括六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使用指南”;第二部分“资料、检查表、熟悉船舶安全与职责”,包括个人资料、船舶服务资历、船舶资料、值班记录(仅适用操作级船员)、船上培训指导教员检查培训记录进度表、船长/轮机长检查培训记录表、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记录表、熟悉船舶安全知识(仅适用操作级船员)、熟悉船上职责(仅适用操作级船员),共9项;第三部分“轮机技术细节和作业”(仅适用于操作级值班轮机员);第四部分“训练科目”;第五部分“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附页”;第六部分“评价报告”。“新办法”中大多数《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内容包括七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使用指南”,用以提请船长、指定的船上培训师和见习船员需注意的事项;第二部分“资料与检查表”,包括个人资料、船舶资料、船上培训师检查见习进程、船长/轮机长检查见习记录簿;公司检查见习记录簿;第三部分“见习任务和要达成的适任目标”;第四部分“见习科目”;第五部分“任务摘要图”;第六部分“见习记录簿附页”;第七部分“评价报告”。对个别职务和培训合格证书,如高级值班水手、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它们的《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内容有所调整,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使用指南”;第二部分“数据资料”(或“培训任务和要达成的适任目标”);第三部分“见习科目”;第四部分“评价报告”。
就《船上见习记录簿》的整体结构和内容而言,“新办法”与“老办法”是一脉相承的,保留了整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但较之于“老办法”,“新办法”还是有与时俱进的地方。其中,在原第二部分针对操作级船员删减了“熟悉船舶安全知识”“熟悉船上职责”的内容;删减了原第三部分“轮机技术细节和作业”;增减新的第三部分“见习任务和要达成的适任目标”(该部分为列举的一个实例,举例说明见习船员应完成清单中的见习任务和要达到的适任目标);增加了新的第五部分“任务摘要图”。任务摘要图的目的是为船长、船上培训师和公司培训师在检查见习船员所完成的任务或职责的数量时提供帮助。在船上见习过程中,见习船员在任务摘要图的表格中以打钩(?)的形式表示已经完成的任务。例如,申请船长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制定航次计划并引导航行”适任标准的任务摘要图如图1。
图1 任务摘要图示范图
“新办法”对《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评价报告”的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老办法”的《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评价报告”页由三部分(栏)组成,分别是“船长鉴定意见”栏、“船公司评定意见”栏及“海事机构意见”栏。也就是说最终由海事机构对《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进行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并留存“评价报告”页,作为船员的档案。“新办法”的《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评价报告”页保留了前两部分,删除了最后一部分“海事机构意见”栏。“新办法”则明确了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为船上见习的船员出具公司的鉴定意见,并清楚说明受训船员是否已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任务、是否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相关能力要求。因此,海事机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核。
3.修订了实施船上培训相关人员的名称
“老办法”中,负责指导受训人员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训练,定期检查训练内容和进度,填写《教员检查培训记录表》的人员称之为“教员”;负责对各项训练内容的训练完成情况及结果进行评估的人员称之为“评估员”;负责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培训质量,填写《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培训记录表》的人员称之为“培训监督员”。见习船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担任;见习大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或大副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担任;见习三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或大副担任。见习轮机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担任;见习大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担任;见习三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总之,教员和评估员的船上职务应不低于受训人员的见习职务,其中对评估员的职务要求更高一些。“新办法”中,将“老办法”的教员和评估员合并为船上培训师,将培训监督员更名为公司培训师。其中,船上培训师由开展培训船舶的船长根据培训任务指定船上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负责船上见习的船上培训师职务应不低于受训船员的见习职务。船上培训师的主要职责包括: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订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做好包括安全预防措施在内的训练准备;按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培训,督促和指导受训船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并检查受训船员的培训记录;评估船上受训船员的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公司培训师负责拟定公司的船上培训计划,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尽管新老办法关于实施船上培训的相关人员的名称不一致,但他们应履行的职责却没有什么变化。这些名称追本溯源均来自STCW公约,其对应的英文名称是Shipboard training officer 和Company training officer。尽管公约发生了修订,这两个英文名称并没有发生变化,新老办法相关名称的不同是由于STCW公约修订前后中文翻译不一致造成的。“老办法”的相关名称来源于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新办法”则出自《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
4.“新办法”中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更加细化
“老办法”的《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的最后一部分“评价报告”只有一页,如果出现船上培训/船上见习的公司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能一次性完成船上培训/船上见习任务而需要换船培训/见习的情况,则实施船上培训的船舶和船公司在《船上培训记录簿》《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填写鉴定意见就变得很难实施和操作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设置3页完全一致的空白“评价报告”。见习船员在每艘船舶上见习,船长都要在见习船员完成在本船的见习任务后,根据其见习记录、船上培训师的评估意见以及对船上见习的检查情况,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填写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船章,送交公司。公司在收到《船上见习记录簿》后,由公司培训师根据见习记录、鉴定意见和公司跟踪管理情况,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客观、公正地填写公司的鉴定意见,清楚说明受训船员是否已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任务、是否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相关能力要求,以及见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加盖公司公章后留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原件交与见习船员本人。如果见习船员进行见习的公司发生变化,原公司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的评价报告部分报送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后续见习的公司则应在见习船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如果出现见习船员换船进行见习但公司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则公司应在见习船员再次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船上见习记录簿》应由见习船员本人保存,负责见习船员见习的公司应保存副本至少3 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新办法”的附件1“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中并没有出现正本和副本,可以理解为《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为正本,其复印件为副本。《船上培训记录簿》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年。同时,“新办法”还明确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新增加了船上培训的公司每年1月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情况的要求。公司在开展船上培训时应予以注意并按规定报送。
五、相关建议
“新办法”已经于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就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和受训船员分别提出相关建议。
(一)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领会其精神和内涵,制定印发相应的实施要求(如明确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公布辖区开展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机构名单等),向辖区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以及广大船员进行宣贯解读,指导他们开展船上培训工作,解决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办法”的贯彻实施要做到全国一盘棋,防止出现区域性的偏差和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加强对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公司是否按船上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信息报送是否属实、培训记录是否真实、鉴定意见是否如实等,是否按规定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上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保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等。发现问题及时指正,问题严重的按规定2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二)对公司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领会其精神和内涵,对公司组织开展船上培训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如何执行做到心中有数,将“新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将要开展船上培训的部门、船舶和关键岗位人员(如拟担任公司培训师、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和船上培训师)。
二是针对“新办法”的要求,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修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类似于公司体系文件中的《船员培训程序》《船员上船前培训控制程序》《船员招聘、聘用、配备和管理程序》等程序文件或须知文件),明确船上培训实施的岗位、职责、流程、记录等相关要求,并对体系修订情况进行宣贯培训,重点要对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以及受训船舶船长开展相关职责、流程,以及如何对见习船员进行培训、评估和评价等内容的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三是公司在组织和安排船上培训时应该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并按体系文件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公司培训师;编制符合公司特点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制订船上培训计划,将船上培训计划、受训船员名单、船长、船上培训师名单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选定培训船舶;负责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的管理;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为船上受训船员出具公司的鉴定意见;拟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的公司还应当编制培训教材、购买相应设施和设备,培养师资,设计培训课程;每年1月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开展情况(这一职责是“新办法”新增加的要求,公司在开展船上培训时应予以注意并按规定报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但对一些诸如专门经营液货船、客船等特种运输的公司可以根据行业要求和公司自身情况自行编制内容不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的《船上见习记录簿》。
四是保存好相关记录。除了上面要求的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外,公司还要保存好其他的相关记录,如已完成船上见习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复印件)应保存至少3年,《船上培训记录簿》应保存至少5年。
(三)对受训船员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领会船上培训的目的、目标以及如何开展船上培训等内容,为开展船上培训做好准备工作,对自身是否满足船上培训的条件做到心中有数,领取或自行下载相应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并熟悉要完成的见习任务、职责等内容,询问公司并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自行查询船上见习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也即是否见习开封),如果没有开封则督促公司及时报送。
二是当加入船舶开始船上培训时,见习船员应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中的有关信息,本人负责保管记录簿。见习船员应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在船上培训师的指导下,制订相应的见习计划,并按见习计划分阶段地完成见习任务。只要航行情况允许,见习船员应每星期提交《船上见习记录簿》给船上培训师检查,每个月应提交给船长检查。见习船员在每艘船舶结束见习任务后,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提交给公司检查。
三是见习船员应检查自己的船上见习时间是否满足、见习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等,确保各项要求均符合规定,否则将影响到船上见习资历是否有效或影响到见习目标的完成,进而影响到换取证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2] 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
[3] 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EB/OL].(2017-04-14)[2019-02-14].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4/t20170414_2190581.html.
[4]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EB/OL].(2017-04-14)[2019-02-14].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4/t20170414_2190584.html.
[5]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EB/OL].(1997-11-05)[2019-02-14].law.lawtime.cn/d51813-2523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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