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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
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我局研究起草了《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5月28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于洪江;
联系电话:010-65293476;
传真号码:010--65293482;
电子邮箱:cygl@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4月28日
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 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2日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为推进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结合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约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督促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简称航运公司(船东))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确保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的体面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适用船舶)。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对于仅在岛际间、陆岛间,以及仅在珠江口、长江口等水域的特定航线航行、作业的船舶,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各直属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实际,通过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行商定,并形成具体方案报部海事局,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审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宣贯培训(2019年7月1日至9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辖区履约管理实际,制定《公约》宣贯培训方案,于2019年8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相关公司履约管理人员的宣贯培训。
(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1.公司自查(2019年9月1日至12月1日)
航运公司(船东)是履行《公约》的主体,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实施海事劳工标准。
各直属海事局应督促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于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并填报《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附件1)和《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航运公司(船东)反馈的自查情况,督促和指导航运公司(船东)严格执行海事劳工标准,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
2.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检查(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
按照《公约》规定,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各直属海事局应对适用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1)各直属海事局依据辖区航运公司(船东)情况,建立抽查机制,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于存在问题的或未按要求完成自查的,按照一家航运公司(船东)不少于1艘的比例,对其所属适用公约且未经检查的船舶进行抽查;对于长期不回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港口的且需要抽查的船舶,可委托相关直属海事局实施检查,并做好跟踪管理工作,接受委托检查后的相关报告,掌握被委托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信息。
(2)2019年12月1日-2021年11月1日,各直属海事局应对到达辖区港口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具体检查比例为:2019年12月1日至 2020年11月1日,每月按照不低于上月到港适用船舶的10%比例实施检查;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每月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检查;2021年11月12日开始,对所有到港适用的未检查船舶实施检查。
(3)海事劳工条件抽查和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经过授权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人员实施,按照《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附件 3)中的检查项目,通过现场核验、检查台账记录、访谈海员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按程序签发《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对试点期间已经接受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的适用船舶,无需再实施检查。
(4)对仅在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的适用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商辖区内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商定检查开始时间,制定明确的实施检查计划。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可商当地的船东和海员工会组织确定。
(三)缺陷纠正
1.航运公司(船东)自查所发现的缺陷,应当按照其相关程序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与《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附件 1)和《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2)一并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局。
2.对于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附件 3),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同合作,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船东)相关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落实船东责任,安排其所属船舶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准备。
(三)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要完善相关内部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安排,可结合船舶安全检查或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一并实施。同时,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人员所需要资格培训的核定工作,报部海事局统一组织培训,或经批准由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培训,确保辖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数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直属海事局与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检查中发现的或船员反映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据职责告知船员直接向人社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也可视情况,由直属海事局反馈给相对应的人社部门。
附件:
1.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
2.国内航行海船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3.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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