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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先生
焊接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 焊接守则
⑴ 航行途中施焊轮机长须报告船长,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除施焊间外,必须经轮机长或大管轮同意方可在机炉舱内实施焊接作业。在机炉舱外的其他部位施焊必须征得船长同意。船靠码头或在装卸作业期间如需进行焊接,必须遵守港方有关规定或征得港方同意方可进行。
⑵ 在任何部位施焊均必须先清理现场,现场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并注意周围环境有无易燃的物品和气体,必要时应予挪移和通风。根据不同环境备妥适当的灭火器材。
⑶ 施焊时必须有两人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守。作业人员应穿长袖衣裤,戴手套、眼镜,必要时应戴防护面具。电焊时必须使用面罩,不得用墨镜代替。
⑷ 严禁对存有压力的容器、未经清洁和通风的油柜、油管进行施焊。
⑸ 在狭窄舱、柜内或其他空气不够流通的部位施焊要特别注意通风,施焊持续时间不应太久。照明灯具应使用低压型并注意电线不能距离施焊处过近。
⑹ 焊件的焊处应清洁、干燥,防止焊后产生裂缝。焊接大件时,应先预热以消除内应力,必要时可用夹具。
⑺ 对有色金属或合金施焊时应注意通风,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或戴防护面具,以防中毒。
⑻ 敲打焊渣时必须戴眼镜并注意角度,以防碎屑飞溅入眼。
⑼ 焊件未冷,作业人员不应离开现场,如属必要,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误触烫伤。
⑽ 施焊完毕,应将工具整理好并复归原处,现场打扫清洁,仔细检查周围有无火种隐患,确认无患后方可离开。
⑾ 如由船厂工人施焊时,应由主管部门同意,派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并监督施焊以防止发生火灾;如认为施焊不安全时,有权停止其作业。施焊完毕后应仔细检查,特别应注意施焊物的背面有无隐患,待施焊物完全冷却后方可离去。
2. 电焊注意事项
① 严格遵守电焊机的使用操作规程,开机时应逐步起动开关,不可过快,注意防止焊夹和焊条碰地。
② 经常注意检查焊机温度及运转是否正常。禁止在施焊时调整电流。
③ 禁止在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起重用的钢丝绳或乙炔、氧气管或钢瓶上通过电焊线。
④ 密切注意电焊设备的绝缘状况,夏季作业时焊工脚下最好垫入木板、橡皮等绝缘物。
⑤ 电焊完毕或较长时间停焊应切断焊机电源。
3.气焊注意事项
①各部分焊接前,应先吹净阀口,检查并确认各阀门无漏气。任何时候,气瓶阀口和焊枪喷嘴均不应对人。
② 连接胶管时(尤其应注意焊枪一端)要注意颜色标志,接氧气的应是蓝色或黑色,接乙炔的应是黄色或红色,不能反接。
③ 胶管要牢固,接口要紧密,不宜用铁丝捆扎胶管接口,以防扎孔或断裂。烧焊时胶管不应拉得过紧,并尽量远离火焰和焊件。
④ 一般情况下,气瓶总阀的开度应不超过1/2,以便应急关闭。
⑤ 气焊结束后,应先关掉焊枪上的控制阀,然后关闭气瓶总阀。
⑥ 点火、熄火、回火:
点火
打开钢瓶上的阀门,转动减压器的调节螺丝,将氧气和乙炔调到工作压力(氧气为0.3-0.5 MPa,乙炔为0.01-0.05 MPa),然后打开焊枪上的乙炔阀门,稍开氧气阀,在喷嘴的侧面点火,点着后慢慢开大氧气阀,将火焰调到中性焰(或碳化焰、氧化焰):
A. 中性焰的焰芯较圆,呈蓝白色,轮廓清楚,外焰中长,呈淡橘红色,这种火焰常被用来焊接低碳钢材料。
B. 碳化焰的焰芯较长且尖,呈绿白色,轮廓不清楚,外焰很长呈橘红色,常被用来焊接铸铁、高碳钢和硬质合金。
C. 氧化焰的焰芯短小且呈蓝白色,外焰看不清,同时发出急剧的“嗤嗤”声响,常被用来焊接黄铜材料。
熄火
先将氧气阀关小,再将乙炔阀关闭,火即熄灭,然后关闭氧气阀(如使用割炬时,应先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和预热氧气阀)。
回火
施焊中有时会出现爆响,随之火熄灭,同时焊枪有“吱吱”响声,这种现象称回火。如遇回火,应速将胶管曲折握紧,先关闭焊枪上的氧气阀,再关闭乙炔阀,回火即可免除。处理回火时,动作要迅速、准确,防止气瓶爆炸酿成重大事故。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⑴ 氧气、乙炔和氟化物钢瓶是高压容器,而乙炔是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气体,故在装卸或搬运时不准跌落或抛扔,避免碰撞。插好瓶口钢帽,取下钢帽时不准敲击。
⑵ 压力钢瓶不准卧放使用,应直立安放在妥善处并用卡箍或绳子紧固。两瓶的间距和瓶与烧焊处的距离均应大于3m。
⑶ 钢瓶不准在电焊间存放,应放在阴凉处,禁止曝晒或靠近锅炉、火焰等热源。
⑷ 钢瓶内气体绝不能全部用光,剩余压力应保持不小于100 kPa。
⑸ 待灌的空瓶应做好明显标记并按原来气体充灌,不准互换使用或改灌其他气体。
⑹ 钢瓶在开阀前应仔细检查,特别要注意阀门是否反螺牙,开阀时要缓慢开大。
⑺ 钢瓶如因严寒结冻,不能用明火烘烤,但可用蒸汽或热水适当加温。一般瓶体温度不得超过30-40℃。
⑻ 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① 容器超温、超压、过冷、严重泄漏,经处理无效时。
②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毛、变形、泄漏,危及安全时。
③ 安全阀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全时。
④ 发生火灾、爆炸或相邻管道发生事故危及容器安全时,应迅速搬挪他处或泄压。
船舶机舱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船舶常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1) 机械设备管理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① 柴油机曲轴箱爆炸。
②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爆炸。
③ 锅炉炉膛爆炸。
④ 空压机曲轴箱爆炸。
⑤ 烟囱冒火引起火灾。
⑥ 燃油管破裂、油柜冒油使燃油喷到柴油机排气管和锅炉上引起火灾。
(2) 电气设备管理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① 导线超负荷或老化引起火灾。
② 绝缘不良引起火灾。
③ 电气设备故障,因电流的热作用而产生火花。
(3) 对易燃物质管理不严引起火灾:
① 地板上、舱底、机器周围漏油过多。
② 浸过油的破布、棉纱、木屑等因空气不流通而导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4) 明火及明火作业引起火灾:
① 吸烟、火柴、打火机。
② 焊接。
③ 锅炉与厨房炉灶。
(5) 油舱柜的爆炸与火灾:
① 透气管处遇明火引起火灾与爆炸。
② 油舱柜清洗产生静电引起火灾与爆炸。
③ 油舱柜附近有明火和明火作业引起爆炸。
(6) 易燃易爆货物引起事故:
① 油船。
② 货船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或物资。
船员日常防火防爆守则
① 吸烟时,烟头必须熄灭后投入烟缸,不能乱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在垃圾箱内。禁止在机舱、货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装卸货或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② 规定必须集中保管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自存放,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③ 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闭电灯和电扇,靠近窗口的台灯应关熄;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④ 禁止私自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或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离开时必须拔掉插头或切断电源。
⑤ 不准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装灯(插座);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乱拉收音机或电视天线;不准在电热、蒸汽器具上烘烤衣服、鞋袜等。
⑥ 废弃的棉纱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⑦ 大舱货灯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要检查灯泡及护罩,如有损坏,应及时换新。货灯电缆要通畅,防止被他物压坏,用后应放在指定处所,妥善保管。
⑧ 进行明火作业前,经船长同意后须查清周围及上下邻近各舱有无易燃物,特别要查明焊接处是否通向油舱。当气焊作业时要严防“回火”,避免事故,并须派人备妥消防器材且在旁监护。港方如有规定,还应向海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完毕后,要仔细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⑨ 对于油船除应遵守“交通运输部油舱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外,其货油泵间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污油应经常清除。货油泵要定期检查,并应按规定进行注油。装卸期间,泵浦员或轮机员不得擅离职守;禁止闪光照相和在甲板阳光下戴用老花眼镜。
⑩ 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当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时,每个船员均有责任及时报告领导;对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及时制止。
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
(1) 定期检验机械的安全设备。
如锅炉、空气瓶、柴油机气缸盖上的安全阀由船检定期检验铅封。
(2) 保持电路的绝缘良好。
(3) 对油舱柜加强管理:
① 空油柜经清洗、除气、测爆后,才准予明火作业。
用测爆仪检测油气浓度。使用时要先检查仪器的准确度,并按说明书要求正确取样、操作、修正。测爆仪不能测量空气中的含氧量,为了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一般用两只仪表同时进行。国际及我国都规定:船舶油舱柜的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1%或以下时,才能进行热工作业,在爆炸下限的5%或以下时,才能进入某些区域。
② 清洗空油柜时,严禁污水再循环。
③ 空油柜附近,严禁拖动电焊用的电缆。
④ 空油柜中应充满惰性气体,以防雷电。
(4) 机炉舱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吸烟。
(5) 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
(6) 消防系统和各种消防器材应能随时投入工作并在规定的位置上。
(7) 加强船员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消防训练,做好应变部署。
机舱火灾应急操作规程
(1) 发现机舱火情,当值人员应迅速发出火警并及时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2) 轮机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变部署岗位,服从统一指挥。
(3) 轮机长迅速进入机舱,作出正确判断,进行现场指挥。
(4) 必要时:
① 切断火场电源或停止发电机运转,起动应急消防泵灭火。
② 通知船长减速、改变航向或主机停车。
③ 停止机舱通风机、燃油泵,关闭油柜速闭阀,机舱天窗和风道挡板。
(5) 抢救人员三人一组,穿好消防衣,佩戴呼吸器,做好支援通信联络工作。
(6) 如果机舱必须施行二氧化碳灭火,应按有关规定与船长商定后执行。在机舱施放二氧化碳前必须封闭机舱,按响警报通知人员撤离现场,确认无人后,通知船长施放。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所需的时间比较长,不可过早地开启机舱通道门。
(7) 火灾扑灭后,要查找隐火,严防死灰复燃;救护伤员,机舱通风,清理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状况,排除舱底水。
(8) 查清火灾成因,起火、灭火准确时间,灭火过程,善后处理,火灾损失情况,需要修理项目,并记入轮机日志。将有关情况电告公司,为海事处理做好必要的准备。
船上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
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有可能缺氧(或含有易燃、有毒气体或蒸汽。这种不安全气体也可能出现在以前是安全的处所。不安全的气体也可能在靠近已知是危险处所的处所中存在。所以在进入船上封闭处所时应该按步骤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一、危险评估
为确保安全,合格人员应在考虑到船舱先前载运的货物、处所的通风、处所的涂层和其他有关因素的情况下,首先对将要进入的处所的潜在危险作出初步评估。合格人员的初步评估应确定存在缺氧、易燃或有毒空气的可能性。
如果初步评估指出了对健康或生命具有最低危险或在处所工作期间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性,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对健康或生命具有危险,若要进入该处所,还应采取额外防护措施。
二、进入许可
未经船长或指定负责人许可或未采取为具体船舶规定的适当安全措施,不得打开或进入封闭处所。进入封闭处所应有计划,并建议采用进入许可制度,其中可能包括使用核对清单。进入封闭处所许可证,应由船长或指定负责人发放,并在进入之前由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填写。
三、空气测试
应由经专门训练使用该仪器的人员使用标有准确刻度的仪器对处所的空气进行适当的测试。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应得到严格遵守。空气测试应在人员进入处所之前进行,并在人员进入后按固定的时间间隔继续直至所有工作完成。应在不同层面上对处所进行测试,从而得到处所中空气的有代表性的抽样。
空气质量要求
①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一般氧气含量表显示氧气占21%的体积。
②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③如初步评估已确定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的可能性,敏感度恰当的易燃气体指示表的读数不超过可燃下限的1%。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应对处所进行补充通风并且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再对处所进行空气测试。为得到准确的读数,任何气体测试须在停止对封闭处所通风后进行。
通风换气
① 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为进舱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② 因故析停作业、封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③ 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龙其要充分地通风换气。
④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⑤ 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
⑥ 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⑦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空气检测
① 检测方法类型:
A. 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二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测。
B. 实验室检测应采用GB 12301气相色谱分析法进行检测。
② 对于装有原木、粮食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当工人进舱前和工人在舱内作业期间,应检测舱内空气质量。
③ 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尤其要注意检测舱室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结果未达到标准,严禁人员进舱作业。
④ 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入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⑤ 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舱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
只有按照以上安全技术要求,即经过严格的危险评估、建立了进入许可制度以及空气测试合格以后,有关作业人员才能进入封闭处所作业,但是还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四、一般安全防护措施
① 港航单位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② 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③ 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五、进入封闭处所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① 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② 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③ 货舱内作业应严格遵守卸货程序规定。对必须定位分层拆卸作业的,要采取阶梯式拆卸方法,并检测每层每处作业点的氧气浓度。
④ 作业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场所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
⑤ 当处所内有人和在暂时休息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在休息结束再次进入之前,应对处所内再次进行测试。万一通风系统失灵,处所内所有人员应立即离开。
⑥ 万一出现紧急情况,在救助人员尚未到达和尚未对情况作出评估确保进入处所进行救助作业的人员的安全之前,照应的船员无论如何都不得进入处所内。
⑦ 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六、发生事故的应急防护措施
① 当发现舱内有异常情况或有缺氧危险可能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晕倒、坠落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应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向有关机关报告。
② 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港、船双方应积极营救遇险人员,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在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
③进舱抢救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舱救人。
④ 舱内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备安全救护器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七、如果已知或怀疑处所内空气危险时进入处所的额外防护措施
① 如果怀疑或知道封闭处所内的空气危险,只有在别无其他可行的选择时才能进入处所。只有在进行进一步测试、绝对必要的操作、出于船上人员安全或船舶本身安全时,才应进入处所。进入处所人员的数量应为完成工作要求的最低数。
② 应携带合适的呼吸器,例如空气管或自给式呼吸器,而且只有在使用呼吸器方面经过训练的人员才准许进入封闭处所。由于空气过滤呼吸器不能提供封闭处所以外的清洁空气,因此不应使用这种呼吸器。
③ 应系配救助安全带,且除非不可行,还应使用救生索。
④ 应穿着适当的防护服,特别是在存在有毒物质或化学品可能接触进入人员皮肤或眼睛的危险的情况下。
进入封闭处所,除了以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防护措施要严格遵守外,还要对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预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术培训。
八、作业人员的教育一般作业人员的教育内容
① 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②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知识。
③ 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知识。
作业负责人的培训内容
①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② 缺氧窒息事故发生的原因,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方法和措施。
③ 事故现场应急抢救措施及人工心肺复苏技术。
④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技术。
⑤ 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氧气、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