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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先生瞭望的目的
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1 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
2 全面判断碰撞危险、搁浅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局面;
3 探明遇险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障碍物。
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其他工作。
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瞭望的妨碍。
值班驾驶员作为唯一瞭望人员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01 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02 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03 当局面的任何变化而需要时,能立即召唤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为保持正规瞭望值班安排应考虑的因素
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 通航密度,以及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 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 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 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 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 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规程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 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以及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 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台,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 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 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 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或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 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