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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先生一、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1)未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2)配备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为非A级;
(3)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故障;
(4)甚高频无线电装置识别码未输入;
(5)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无备用电源供电;
(6)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未接入由GPS提供的经纬度和时间信息;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天线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
二、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1)未按检验规则要求配备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2)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存在故障;
(3)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无备用电源供电;
(4)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未输入识别码、输入的本船识别码有误;
(5)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接收、发射信号不良;
(6)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自动天调箱未接高频接地、接地规格不符合要求;
(7)未按要求设置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天线,以及天线存在氧化、断股等不良情况。
三、应急示位标
(1)应急示位标故障;
(2)应急示位标设置位置、状态非能保证船舶万一沉没时未能自由上浮;
(3)应急示位标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
(4)应急示位标年度检测过期、未做五年间隔期的维护;
(5)船上未能提供应急示位标年度检测、电池更换证明;
(6)应急示位标原电池失效日期未标识、电池过期;
(7)应急示位标静水压力释放器过期、有效期未标识、标识脱落;
(8)应急示位标静水压力释放器连接杆断裂、用绳索(或钢质螺钉等其它材料)替代。
四、雷达(AIS)应答器
(1)雷达(AIS)应答器电池过期;
(2)雷达(AIS)应答器配备数量不足;
(3)雷达(AIS)应答器故障;
(4)船上未能提供雷达(AIS)应答器电池更换证明;
(5)雷达AIS应答器外壳上张贴的操作说明为非中文。
五、奈伏泰斯接收机
(1)奈伏泰斯接收机接收、打印、显示功能故障;
(2)船上未及时对接收的航警信息进行处理;
(3)奈伏泰斯接收机未处于开机接收状态。
六、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1)船上配备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数量不足;
(2)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故障;
(3)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原电池过期、封条被启封、未标识失效日期。
七、备用电源
(1)未按检验规则要求设置备用电源;
(2)无线电备用电源的充电装置无自动充电功能;
(3)备用电源的蓄电池、自动充电装置、稳压源为非船用产品;
(4)备用电源的蓄电池未正常维护保养;
(5)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极板之间短路发热(变形、失效)以及电量不足。
八、其他项目
(1)未配备《无线电台日志》、记载不规范;
(2)未按要求对无线电设备进行试验和维护保养;
(3)未配备与无线电通信有关的文书、资料和中文操作说明书;
(4)未能持有《船舶电台执照》或过期;
(5)未能提供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的《电台设备布置图》、《无线电应急设备布线图》、《天线装置图》;
(6)船上所持的《船舶识别码证书(MMSI)》与实际不符;
(7)船上提供的《船舶识别码证书(MMSI)》中标识的X与实际不一致;
(8)无线电室的结构、布置未能满足船舶检验规则要求。
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如船舶在无线电设备方面存在下列重大缺陷极易导致被滞留,需特别给予关注,以免给公司、船舶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未按船舶检验规则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设备存在未能正常使用的故障;无线电设备未能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工作;未按船舶检验规则要求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故障;应急示位标静水压力释放器过期、损坏;无线电操作员不熟悉无线电设备操作和通信规则。
2、未按船舶检验规则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和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充电装置为非船检机构认可的自动充电装置以及实际设置未按《电台设备布置图》、《无线电应急设备布线图》、《天线装置图》要求等缺陷,应认定与船舶检验责任有关的缺陷,在船舶安全检查时,有可能会要求船舶检验机构确认,追究相应的责任。
3、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在无线电设备方面存在的其他缺陷,原则上会被要求在开航前纠正。与主管机关有关的缺陷,如无《无线电执照》或过期、无《船舶识别码证书(MMSI)》或与实际不符,通常要求在一个月之内纠正。
4、无线电操作员不熟悉无线电设备操作和相关的通信规则,在船舶安全检查时,极易被作记分处理,同时要求在开航前纠正。如果不熟悉无线电设备的基本操作,甚至会要求更换船员。
5、因船上未按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对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有效维护保养而引起的缺陷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测试和值班记录的,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会从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存在不符合的缺陷去追溯。
6、《无线电台日志》作为船舶法定记录本,如未按规定记载的,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相关责任船员轻则会被作记分处理,重则可能会被行政立案调查。
(1)为保证无线电操作员真正适任其岗位职责,建议公司做好岗前考核,选用合适的持证人员。同时,为船上配备设备中文操作说明和齐全的通信资料。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建议公司、船长做好对G证人员在日常通信管理和维护保养方面是否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进行控制。
(2)目前,国内海船无线电操作员的无线电通信操作能力普遍不高,实操检查往往不合格,所持证书与实际操作能力不相称。船上往往按二名兼职无线电操作员来配员,公司、船上对无线电设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认可无线电设备不重要,万一出事,还是手机有用,无线电设备存为摆设。对此公司、船上应引起足够地重视。
(3)建议公司、船上妥善保管和登记好与无线电设备有关的证书、文书和资料,特别是证书、文书准备一份复印件作为备份。
(4)船舶更改船名或公司后,应及时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新的《船舶无线电执照》和《识别码证书》,更改相应的识别码。
(5)中、高频无线电设备的天线普遍存在问题,在设备安装时,建议选择信誉好的公司或在安装天线时把好关,防止商家使用非标准的普通电缆替代多股铜线和省去接线绝缘子。
(1)船舶在海上时,船上应将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中/高频无线电装置、船舶地面站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频道)保持自动连续值守。
(2)船舶在航行、系泊、锚泊期间应按避碰规则、港口、航道等规定,做好高频电话值守工作,以免错过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信息。同时因未值守有可能会被海事部门查处,受到行政处罚。应根据船舶作业和港口等相关规定,关闭相关无线电设备,并在相应的频道值守或功率调至适合的要求。
(3)奈伏泰斯接收机应一直保持正常待机状态,以便与本船航行安全有关的重要航警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打印型式的接收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打印纸,以免因打印纸用完,错失重要航警信息的打印。
(4)为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和日常测试所用,建议船上增配一块双向无线电话的电池,或留存过期、被开封的电池。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应主动与检查人员沟通,已免电池封条被不必要地启封。
(5)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应选用船检机构认可的产品,能适用船上工作环境,同时应督促相关责任船员按要求进行有效地维护保养,采取满充满放的方式,能使蓄电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容量,延长使用时间。
(6)船上无线电操作人员应按船员值班规则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做好日常的无线电设备的通信、测试、维护保养等的规范记录,妥善保管好《无线电台日志》,以避免因未按规定记载,被海事部门做记分处理和可能被行政立案处理。
(1)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查、操作、维护保养时,应防止发生误报警,一旦发生误报警应按程序进行解除。在船舶安全检查时,除非安检人员非常熟悉设备的操作外,尽量避免自己动手操作。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提醒操作人员不应做实际遇险报警测试。遇到操作人员误操作时,应用时予以阻止。对无线电设备的检查应与船员操作性检查相结合。
(2)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对无线电设备的检查通常会与船员操作性检查相结合进行,可以要求船员做下列操作:
①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查看识别码、自检、DSC呼叫操作、遇险和安全的DSC电文编写;
②奈伏泰斯接收机:自检、接收电台的选择、报文的查看;
③应急示位标:自检、手动启动;
④雷达(AIS)应答器:自检、与雷达配合做实际测试;
⑤中、高频无线电装置:查看识别码、自检、DSC呼叫操作、遇险和安全的DSC电文编写、SSB通话;
⑥船舶地面站(C站):自检、PV测试。(来自:China P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