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
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
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
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
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
救生筏换新时,
救生筏应为自扶正
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
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
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
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
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
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
“2.1.3 货船:
(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
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①
全封闭救生艇 |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
总容量(%) |
每舷100 |
100(可舷对舷转移) |
1艘
(不计入总容量) |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
300 |
每舷100(不可转移) |
400 |
或 |
自由降落救生艇 |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
总容量(%) |
100 |
每舷100 |
1艘
(不计入总容量) |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
300 |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
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
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 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 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规定配备。
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④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总容量(%) |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
1艘 |
200 |
每舷150(不可转移) |
300 |
* 任何一只
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
救生筏应为100%,且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②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45m<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③ 对L≤45m的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规定配备。
L≤4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3)③
气胀救生筏* |
总容量(%) |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
200 |
每舷150(不可转移) |
300 |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④ 对L≤45m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2] ,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
救生筏。
⑤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
救生筏。
⑥ 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④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对⑤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
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
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3(4)的规定:
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4)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② 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
救生筏。
③ 对载运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2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
救生筏。
④ 上述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②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对③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
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
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5)对所有货船,如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除配备上述要求的
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
救生筏,其应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配备2只
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存放。该
救生筏或2只
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脱开的方式系牢,并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在
救生筏的存放处,应配备:
① 至少2件
救生衣和至少2件
救生服;
② 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和
③ 若船员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大于4.5米,应至少1具
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设施。”
新增2.1.5如下:
“2.1.5 对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应满足建造时所适用法规对
救生设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以下情形的货船,应结合最近一次年度检验,但不迟于2013年9月1日,船上至少应补充配备抛投式自扶正
救生筏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
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
(1)船上未配备
救生筏;
(2)船上已配备
救生筏,但总容量不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新增2.2.4(3)如下:
“2.2.4(3)对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2013年9月1日前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
救生服;”
原条款号2.2.4(3)改为2.2.4(4)。
[1]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
[2]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
充胀方式:救生筏从船上投落后即可自动充胀展开,即使船舶瞬间沉没未做投落操作,筏在静水压力释放器的作用下仍可从水中浮出并自动充胀展开。
最大存放高度:安装高度距水面18-42m。
气胀式救生筏使用简解
一、概述
气胀式
救生筏种类繁多,目前适用渔业船舶使用的有A型、B型、Y型、YJ型,乘员有6人、10人、14人、15人、20人、25人,适用航区:A型适用于 国际航区B型和Y型适用于国内航区Ⅱ、Ⅲ类航区YJ型适用于Ⅲ类航区内的小型钢质和木质渔船,目前我县渔业船舶所配置的大多数为Y型和YJ型
救生筏。气胀 式
救生筏原则上应每年到专业的检修站检修一次。
二、
救生筏的结构
救生筏由浮胎、蓬格、筏底、蓬帐、登筏梯、登筏拉手、安全阀、排气阀、补排气阀、内外扶手绳、首缆、扶正带、平衡袋、海锚、反光带、拯救环、充气系统、照明系统等主要部件组成。
三、安装
救生筏一般安装在船上驾驶甲板或罗经甲板的两舷边上,整个系统由
救生筏架,静水压力释放器、
救生筏及钢丝绳组成,面向舷外的护栏必须清除以便可供
救生筏自由释放。
四、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功能。
静水压力释放器有三种释放功能,现场释放有两种,1拉开静水压力释放器上端的杆销.2用备用按扭顶开静水压力释放器中间的小圆孔(心轴)3当船下沉到2— 4m时静水压力释放器自动脱钩释放,同时当
救生筏上浮时将易断绳拉断使
救生筏与沉船分离,易断绳直径为4mm,其断裂强度为2.2KN±0.4KN.
五、
救生筏离船方法
如
救生筏需现场打开:先将静水压力释放器按第四条1、2方法释放,然后将首缆拉出Y型5m,YJ型3.5m时就能启动钢瓶并充气,筏体经充气40秒左右就能成型,当人员进入筏内后将放置在筏的前门旁的一把可浮圆头安全刀将与船体相连的首缆割断。使
救生筏尽快离开失事船只。
六、舾装件和备品:
1、在筏的内外装有一圈绳索。
2、在筏的前门有一把可浮圆头安全刀。
3、在筏的前门有一个可浮救生环并联有一根直径4mm长30m的尼龙绳。
4、在筏内有一个应急朔料袋并挂在内扶手绳上内有经历簿、说明书、紧急行动卡。
5、所有型号
救生筏均有照明系统,在蓬帐顶部装有一个示位灯,在筏内有一个照明灯用锂电池作为电源。
6、首缆和拖带绳相连,其断裂强度为10KN。长度10-22m。
7、有一个海锚固定在筏尾。
8、 口粮、淡水、急救药箱、救生
信号、充气器、急救夹、急救塞、手电筒等放在备品箱中,并固定在筏底上,筏桨放在桨袋中和备品放在一起固定在筏底上。
七、备品操作步聚:
1、当所有人员进入筏内以后,用圆头安全刀将首绳割断。
2、用桨划水,使
救生筏尽快离开失事船只,等待救助。
3、充气器的使用:当筏体气压不足时补充气体的工具。使用时将充气器接头接入充气阀嘴即可充气。(见示范动作)。
4、急救塞的使用: 当筏体发生漏气时,查找到漏气部位如属小孔状的,用急救塞顺时针方向拧紧即可。(见示范动作)。
5、 急救夹的作用: 当发现漏气处破洞小于急救夹面积时可使用急救夹。急救夹分上下两层,先把下层塞进破洞内,再用上层夹住胶布,然后拧紧螺栓即可。(见示范动作)。
6、
信号设备的使用: 当目视距离内发现救助船只、飞机或过往船舶时、利用火箭降落伞或红光烟火
信号求救
7、 防水手电筒有两节备用电池和两粒备用电珠,可作照明和发送
信号。国际求救
信号为“SOS”,表述方法为三短三长三短(···- - -···)。(见示范动作)。
8、其他设备和备品的使用方法可参见说明书。
自扶正气胀筏使用
救生筏平时包装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
救生筏安装在船舷专用筏架上,可将筏直接抛入水中,
救生筏既可自动充胀成形,供遇险人员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来不及将筏抛入水中,当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时,
救生筏架上的静水压力释放器会自动脱钩,释放出
救生筏。
救生筏是船舶配备用于紧急情况下脱离危险区域或从遇难船舶紧急撤离的救生设施和装备,也可作为抗洪防灾专用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