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2012 11月修正案>第 II-2 章>第10条>第10.10条>第10.10.4条规定: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For ships constructed on or after 1 July 2014, a minimum of two two-way portable radiotelephone apparatus for each fire party for fire-fighter's communication shall be carried on board. Those two-way portable radiotelephone apparatus shall be of an explosion-proof type or intrinsically safe. Ships constructed before 1 July 2014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paragraph not later than the first survey after 1 Jul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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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4-1/CII-2/R17
第17条 消防员装备
1.消防员装备的组成:
1.1 个人配备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长统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
.5 一把主管机关同意的太平斧。
1.2 一具认可型的
呼吸器,其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1一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一段空气管的防烟盔或防烟罩,其空气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的妨碍。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用储压式
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罩或增设储压式压缩
呼吸器1具;
.2一具储压式空气
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升,或1具储压式
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分钟。船上还应备有一些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对所备
呼吸器合用的备用充气器。
2.每一
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
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
呼吸器脱开。
3.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本条之1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3.1 此外:
.1在客船上,对设有旅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旅客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最大的旅客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每80m及其量数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每套包括上述1.1.1,1.1.2和1.2.3规定的项目;
.2 油船应设两套消防员装备。
3.2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每副
呼吸器设有一只水雾器,水雾器应置于该
呼吸器相邻之处。
4.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应储存放在易于到达和即刻可用之处,如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多于一套时,它们的储存位置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至少应在任一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
S74-24/CII-2/R10.10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型式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2 此外,在客船上: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果这种甲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上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每80m(不足80m80m计)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以及两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都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两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和(12)类处所的船艏或船上的主竖区,不要求增配消防员装备;和
.2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应为每副
呼吸器配有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存放在
呼吸器邻近。
10.2.3 此外,在液货船上,应配备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4 充分考虑到船舶的大小和类型,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
呼吸器的数量。
10.2.5 每副所要求的
呼吸器应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在适当的位置装有无污染充灌全部气瓶设的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每副所要求的
呼吸器只需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在载客超过36的客船上,每副
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于易于到达的位置,随时可用。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或1副,应尽可能远离分开存放。
10.3.2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置上可以获得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 副个人配备。在每一主区内应至少存放两套消防员装备。
S74-2008修正案/CII-2/R10.10
10.2.6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呼吸气瓶的设备。充装设备应为:
.1 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空气压缩机,其最低排量按每副所要求的
呼吸器为60 l/min,但不超过420 l/min;或
.2 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以充装船上使用的
呼吸器,其容量按每副所要求的
呼吸器至少可充1200 l,但不超过50000 l自由空气。
S74-2012修正案/CII-2/R10.10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1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
.2 消防员装备的自给式压缩空气
呼吸器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的2.1.2.2。
10.4 消防员通信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FSS CODE (2002)
2 技术要求
2.1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1套个人配备和1具
呼吸器。
2.1.1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3 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 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
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
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
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3救生绳
每一
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 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
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
呼吸器脱开。
FSS CODE (2012)
2 技术要求
2.1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1套个人配备和1具
呼吸器。
2.1.1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3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
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 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
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
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压缩空气
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2.1.3救生绳
每一
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 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
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
呼吸器脱开。
IGC 1983
11.6消防员装备
11.6.1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1983 SOLAS 公约修正案 II—2 / 17 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11.6.2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
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
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
IGC 1992AMEND
11.6消防员装备
11.6.1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1983 SOLAS 公约修正案 II—2 / 17 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11.6.2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
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
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
IGC 2006修正案
11.6消防员装备
11.6.1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SOLAS第II-2/10.10条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11.6.2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
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
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