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CIII/R6.2.1.1要求: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
关于《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性能标准》有两个,对于2005.7.1以前供船使用的双向VHF,应满足IMO A.809(19)号决议通过的标准;对于2005.7.1以后供应在船上使用的双向VHF,应满足MSC.149(77)号决议通过的标准。
两个标准有细微差别,但关于电池的要求是一样的。该标准第12条,对电池要求如下:
12.1电源应包括在设备中,使用者可以替换。此外,可以使用外部电源来操作设备。
12.2拟使用可替换电源的设备,应配备一个专门的主电池(a dedicated Primary battery),供在遇险情况下使用。该电池应配备一个不可替换的封条,以表明其未被使用。
12.3拟使用不可替换电源的设备,应配备原电池(Primary battery)。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应配备一不可替换的封条以表明其未被使用。
12.4原电池(Primary battery)应有足够容量以保证主电池在1:9工作周期和最大输出功率下能工作8个小时。该工作周期的定义为,在高于静噪开启电平时6传送和6秒接收以及低于静噪开启电平时48秒的接收。
12.5原电池应至少有2年的储藏寿命,如果是作为可替换的电池,则应具备2.3.13所定义的颜色或标记(2.3.13要求:用醒目的黄色或橙色或周围用黄色或橙色色条标示)。
12.6不准备在遇险情况使用的电池具备的颜色或标记,应保证其不会与用于遇险情况的电池相混淆。
【分析】上面12.2和12.3两条提到的设备,即“拟使用可替换电源的设备”和“拟使用不可替换电源的设备”,是两种设备,前者是电池可拆卸,后者是电池不可拆卸。对电池可拆卸的,封条要贴在主电池上;对电池不可拆卸的,封条要贴在设备上。
关于双向VHF除了3个带封条的主电池外,还需配备几块电池用于测试或演习?这几天我和同事一直在探讨争论,对公约原文的理解不一致,有人认为再配1块,有人认为再配3块等等。
下面引用CCS专家方玉林教授在《中国船检》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解释(下面引用的是原文):
问题一
有人问:不配备用电池如何验证设备有效性?其实这个看法有误,对此有二个方面的理解。
1、产品方面,此双向电话属于GMDSS设备之一,完整性由专业单位年度检验来保证,经过专业检验的,其保用期为一年以上,其理由和原封装电池标明二年有效一样。大概没有检查人员会拆开电池封签去验证电池是否有效?
2、IMO决议内容中没有要求备用电池和测试电池,凡是决议中没有的条文,除非有通函做统一解释,否则任何人无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问题二
再问:如果平时演习时不操练,如何保证在应急状态时能有效使用?对此疑问,A.809( 19)决议附件1中的2.3条已经有说明:
设备应能由非熟练人员操作(The equipment should be capable of being operated by unskilled personnel)。
简要风险评估
目前海上航行船舶中,不配备日常工作用对讲机的船舶几乎不存在,普通对讲机和专用对讲机在功能上的区别仅仅是救生专用型的有“双向”这一功能,在救助时,只要使用者了解该二者之间的功能区别,普通对讲机完全可以胜任救助的功能,重要因素仍然是“了解”。
注意事项
IMO决议虽然没有要求船上配备备用电池或者测试电池,但船员仍须注意:
1、如果设备表面状况不良或者封签疑似有拆开受损痕迹等客观证据时,应报请公司安排专业人员验证。
2、交通部发的标准6.6款中提到:当港口国有关部门检查双向无线电话设备时,负责维护的专门人员应在场,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对此条文的正确理解是负责的船员应向检查人员出示相关设备表面状况良好(无水浸、变形等),可以在无电池连接时,验证各控制开关和按钮操纵自如,以及专用电池或者原电池未启封。(切勿使用有效期内的未拆封电池做开关功能验证!!!)。
3、对于可充电式电池,应留意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电池随时能满足12.4对原电池性能要求,以最高额定功率工作8h。
4、如果有旧电池或者多余的备用电池做功能性测试,可以认为是最佳作法,但它不是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