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Ⅵ章对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基本安全(Z0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Z02)、精通快速救助艇(Z03)、高级消防(Z04)提出的,每5年要提供证据表明其保持了相应合格证中所要求的适任能力,以承担对应的最低能力表格中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要求,通过研究STCW公约、船上培训和船上工作实践,探讨中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船员培训;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培训大纲;STCW公约;知识更新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现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1],即从2017年初就有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陆续达到规定的5年期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从2017年3月开始开办第一期海船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截至2018年10月底,共开办100期,培训学员约7500人。2017—2018年是第一个5年知识更新换证培训高峰期,随后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换证培训将进入常态化。中国是海员大国,截至2017年底注册海船船员人数为709 022[2],按照现有的注册海员数量,即使在5年内将换证人数平均化,每年的换证培训需求量也大约有14万人。
目前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采用航海院校、培训机构(包括航运公司自己的培训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集中培训,然后考核证明其保持相关适任能力。从该培训大纲看,基本安全(Z01)8学时、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Z02)4学时、精通快速救助艇(Z03)4学时、高级消防(Z04)为4学时[3],其中持有Z03证书的海员较少,在此忽略不计,即普通船员换证培训需要8~12学时,高级船员换证培训需要16学时。船员通过培训考核后将成绩和培训记录一起报备各海事局,之后由船员个人或委托所属公司到海事局申请换证。
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存在的问题
STCW规则第Ⅰ/11条“证书再有效”第1款内容明确指出,证书再有效不包括STCW规则第Ⅵ章签发的证书。从STCW规则第Ⅵ章看也只是要求提供证据,表明其保持了相应合格证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以承担对应的最低适任标准表格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并没有明确要求强制培训。[4]
证明相关适任能力的办法有很多,比如理论考试、实操评估、实际工作等,其中实际工作是证明保持了相关能力的最好选择。而是否需要海员回到岸上培训、考核,主要取决于船上培训或船上服务资历能否有效证明其保持了相应能力。目前,我国在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方面尚有一些不足。
1.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
STCW规则第Ⅵ章(Z01、Z02、Z03、Z04合格证)要求海员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相应的能力,其中部分能力是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的,但并没有给出船上培训具体要求和服务资历的具体时间。5年内没有在船工作的海员(无资历)和在船工作的海员(有资历)在进行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时,其内容应该有所区别,而目前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2.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基本是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的内容,将不能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的内容作为培训大纲的主要内容,以下就Z01、Z02、Z04三个主要更新的项目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和不足。
(1) Z01知识更新培训大纲
按照STCW规则第A-Ⅵ/1节第3、4段要求,持有基本安全证书的海员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Ⅵ/1-1(个人求生技能)和表A-Ⅵ/1-2(防火与灭火)第一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其中部分能力,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保持表A-Ⅵ/1-1(个人求生技能)和表A-Ⅵ/1-2(防火与灭火)所要求的适任标准证据[4]。
从表1可见,第一栏2、3、4、5、6和7中的“穿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生艇筏”,在STCW规则中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
表1 Z01 中个人求生技能需要证明保持的能力、
可接受的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知识更新培训
大纲内容对照表
第一栏第7项“穿着救生衣从船上和水中登上救生艇筏”,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仅仅接受从船上登上救生艇筏,即不接受从水中登上救生艇筏。第三栏培训大纲第1.7项仅要求从水中登上救生筏即可(实际训练主要在游泳馆中进行,更多采用从水中登上救生筏的训练方式。从实际操作难度看,因救生艇的登乘梯子是硬质的,而救生筏登乘梯或登乘平台是软质的,从水中登上救生筏难度更大,所以可以用从水中登上救生筏的能力来等效替代从水中登上救生艇)。
第一栏第10项“操作救生艇筏上的属具”,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是接受此项内容的,但在培训大纲1.11中又包括“操作救生筏属具”。救生筏在船上一般不打开所以属具也无法操作,但是救生艇和救生筏属具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完全可以用操作救生艇属具的能力来证明海员具备操作救生筏属具的能力。
通过对比分析可见,目前Z01中个人求生技能知识更新培训大纲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最主要的问题是遗漏了STCW规则中要求的能力第一栏第2项“穿上和使用保暖救生服”和第4项“穿着救生衣扶正翻倒的救生筏能力”,其中第2项很明显是可以用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证明的;第三栏培训大纲中第1.8—1.11项STCW规则中是可以接受在船培训和服务资历的,即不需要再培训考核。
从表2可以看出,第一栏1、3、4、5、6、7、8、9项,在STCW规则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即目前Z01中防火和灭火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基本合理,培训大纲中第2.11和2.12项STCW规则中是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的,即不需要再培训考核。
表2 Z01 中防火和灭火需要证明保持的能力、
可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知识更新培训
大纲内容对照表
(2)Z02知识更新培训大纲
按照STCW规则第A-Ⅵ/2节第5、6段要求,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证书的海员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Ⅵ/2-1第一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其中部分能力,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保持表A-Ⅵ/2-1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4]
从表3可以看出,第一栏中能力1的1.1项“穿着救生衣扶正翻倒的救生筏”、能力4的4.2“使用信号设备包括烟火信号”、能力2“操作救生艇的机器”,在STCW规则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
表3 Z0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需要证明保持的
能力、可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知识更新
培训大纲内容对照表
第一栏中能力1的1.1项能力4的4.2在Z01个人求生技能中已经有相关能力要求,即Z02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中的3、4、5项内容应该在Z01中进行培训考核。
第一栏中能力2“操作救生艇的机器”,在第三栏知识更新培训大纲无此项内容,虽然在STCW规则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但很明显这一项能力是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的。
第三栏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中,第1、2项内容在STCW规则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但是考虑到救生筏在船上培训时一般不释放,所以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中增加了此项培训内容。因释放救生筏操作远比释放救生艇、救助艇简单,完全可以用释放救生艇、救助艇的能力来证明其具备释放救生筏的能力。
综上所述,Z02知识更新培训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
(3)Z04知识更新培训大纲
按照STCW规则第A-Ⅵ/3节第5、6段要求,持有高级消防证书的海员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 A-Ⅵ/3 第一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其中部分能力,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保持表A-Ⅵ/3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4]。
Z01、Z02都是基于STCW规则中最低能力标准的表格第三栏表明能力(适任)的方法来证明其保持了相应的能力,而在STCW规则表A-Ⅵ/3高级消防最低能力(适任)标准第三栏并没有给出具体表明能力(适任)的方法。STCW规则A-Ⅵ/3节中第6段可接受的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中是用表A-Ⅵ/3第二栏KUP的内容。
目前Z04高级消防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也是根据表A-Ⅵ/3第二栏KUP的内容来写的。其实此栏并不是证明其能力的具体方法,仅仅是为了达到相关能力的一些需要识记、理解和掌握的框架性内容,并且在STCW规则A-Ⅵ/3节中第6段可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中只给出能力1的部分内容,从STCW规则原文上看对其他能力是不接受的。
对比表4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得出能力2、能力3、能力4是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但Z04高级消防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中仅有能力3中的第3.1项培训内容,其他内容都默认可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
由此看来,Z04高级消防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以下问题值得商榷:首先,大纲不是基于表明适任的方法来证明持证者是否保持了最低能力标准,并且大纲中第1项“使用水进行消防、对船舶稳性的影响、注意事项和矫正程序”和第2项“涉及危险货物的消防”都是海员必须培训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是完全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的能力。其次,该培训大纲中第3项表述不明确,不清楚让学员掌握什么能力,但通过STCW规则表A-Ⅵ/3第一栏能力标准可清晰知道是要求具备对这些设备的检查测试与维护保养能力。而此项能力在船上培训比岸上培训效果更好,即能力3中的内容也是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
表4第一栏能力2和能力4,STCW规则中没有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而在目前培训大纲中也没有体现,即目前的Z04高级消防知识更新培训大纲是接受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的。从船上工作实际来看,能力2“消防队的组织和训练”通过船上培训演习和服务资历是最好的证明,能力4“调查和编辑火灾事故报告”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在船上培训来证明。
综上所述,目前高级消防知识更新可以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
3.知识更新培训考核
(1)考核标准不够统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员〔2016〕68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五条:开展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虽然上述文件明确要求知识更新培训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由于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对能力的衡量标准没有明确,很难保证其考核标准的统一性。例如,“穿着救生衣游泳”这项能力,如果培训大纲明确要求学员“能够在1分钟内不限泳姿游泳50米”,就不会出现考核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实践技能培训课时不足
从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大纲课时分配上看,一个项目仅4课时,一些实际操作技能仅仅1~2个课时。事实上,实际操作技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很难提升的,尤其对于一些动手能力欠缺或相关实践技能弱的学员,短短的几节课培训很难通过考核。
三、海船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建议
1.认真梳理STCW公约关于海船船员合格证的章节内容
我国是STCW公约缔约国,应认真履行STCW公约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应仔细梳理STCW规则中不接受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证明其相关能力的内容,结合船舶工作实践,研究是否能够在船上完成;对于能够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证明能力而公约中又不接受的,我国应积极提出修订STCW规则相关条款的建议。
表4 Z04 高级消防需要证明保持的能力、可接受
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内容对照表
2.优化岸上和船上培训大纲,合理分配岸上和船上培训内容,明确考核目标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相关问题,优化目前的海船船员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减少岸上培训内容和时间,主要针对一些船上培训和工作无法完成的项目,并给出明确的考核目标,让海员能够利用休假时间加强练习。
能够用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来证明其能力的,尽量安排在船上进行,并要求航运公司修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STCW规则中接受船上培训证明其保持相关能力的内容,为了保证船上培训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船舶配备相应的培训设备来完成相关的培训和练习。
四、结语
我国是海员大国,海员数量众多。海员合格证知识更新换证工作是履行STCW公约的要求,也直接关系到海员能否顺利上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对于如何证明海员保持了相关能力,方法并不是单一的。为了减轻海员经济负担和减少海员岸上培训的时间,应尽可能从实际出发,对于可通过船上培训和服务资历证明其能力的部分,安排在船上进行;需要在岸上培训和考核的,也应明确考核标准,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