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8日起,各国政府在船岸之间引入电子信息交换的强制规定正式生效,意在为了让每年大于100亿吨的海上运输货物的跨境贸易更便利、物流链效率更有效。此项要求是IMO《便利运输公约》下的强制规定,是2016年修订该公约附则时一同通过的。
IMO秘书长Kitack Lim表示,《便利运输公约》要求所有的主管当局建立海上运输相关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是海事业界以及港口向数字海事世界迈出的有重大意义的一步,这有效减少了行政负担,并且提升了海上贸易运输的效率。
《便利运输公约》鼓励使用“单一窗口”,将主管当局所要求的数据与到港、停留以及离港的船舶、人员和货物的数据项关联,将这些数据一次性通过单一的接口提交到该系统中。
电子信息交换相关要求在IMO第43届便利运输委员会议中生效。该委员会继续致力于电子信息的协调和标准化。第一阶段回顾了《贸易便利化与电子商务纲要》,包括《便利运输公约》计划完成的数据要素以及即将批准经修订的《建立海上运输单一窗口导则》。
委员会也收到了IMO海上运输单一窗口项目的新进展,在挪威的帮助下,安提瓜和巴布达成功实施了该项目。安提瓜和巴布达成功建立的系统源代码,其他有关成员国可以获得。在便利运输委员会会间还对此系统做出了展示。
关于《便利运输公约》
该公约于1965年通过,主要的目标是最大化实现海上运输便利,并在港口中的船舶、货物和旅客寻求稳健改变。
该公约有121个缔约政府,内容包括简化到港、停留和离港船舶的手续、单据要求和程序。
FAL委员会已经制定了标准化的FAL文件供主管当局和有关政府使用,FAL公约鼓励利益相关方均使用这些标准化文件。
IMO标准化表格(FAL 1-7)
《便利运输公约》(2.1款)列明了主管当局能够要求船方提供的文件,以及建议了要求获取的信息范围以及副本数量。IMO已经制定了7份标准化表格。分别是:
IMO总申报
货物申报
船用物品申报
船员个人物品申报
船员名单
乘客名单
危险货物
其他五份关于安保、船舶废弃物、用于海关风险分析的电子货物信息,以及其他关于《万国邮政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的两个附加文件。
在电子数据交换的要求下,各国主管当局现在应该具有电子信息交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