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 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 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 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经此段的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 实际吃水小于2. 7 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部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6)。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不妨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港区、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航行警戒区、停泊区、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等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缭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条 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严禁船舶在弯曲狭窄航段、桥区、航行警戒区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停车淌航。
第二十二条 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避 让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太子矶水道右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30°32' 29"N/117°13'55"E)与左岸钱江嘴塔形侧面标(30°32' 50"N/117°14'44"E),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 30"N/118°29'48"E)与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连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四)小型船舶,是指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 0 米的船舶。
第三十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作业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