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原文
-——SOLAS/CIII/R7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
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 m,取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
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
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
信号,并能从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
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
信号的
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
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要求装有救生索的
救生圈。
看到这,是不是觉得小意思?
感觉都会?
——SOLAS/C II-1/R3
第3-9条 登离船设施
1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本条2的规定配备登离船设施,如舷门和舷梯,供港内和港内相关作业使用,但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本条1要求的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和安装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MSC.1 Circ 1331《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
3.3 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在其附近应备有1个带有1只自亮浮灯和1根可浮救生索的
救生圈,以供即时使用。
哎?这不是矛盾吗?
2、分析理解
SOLAS在2010年新增第II-1章3.9条“登离船设施”的规定。
船厂、船员已关注到这项要求,但对船舶在登离船设施附近如何设置、何时设置既带灯又带绳的
救生圈存在疑惑。实际上,很多船厂、船员只关注到了MSC.1 Circ 1331中既带灯又带绳的要求,却忽略了该项要求的一个前置条件——“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
小编认为当船舶靠港停泊,使用登离船设施如舷门和舷梯时,应在其附近备有1个带灯又带绳的
救生圈。而船舶在航时,不应在存放位置设置带灯又带绳的
救生圈。
这么设置的意义是为什么呢?
安检员认为,救生索有助于快速回收
救生圈,将被救人员拉回大船。当在港停泊时,如果有人员从登离船装置落水,人员和船舶之间的相对运动速度较小,救生索能及时将人员救起。而当船在航时,落水人员和船之间相对运动速度大,此时如果使用带绳
救生圈,由于
救生圈与大船通过救生索相连,落水人员无法及时获救。
3、问题发现
1、在所有登离船设施附近固定配备×
不少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出厂时,在所有登离船设施附近都固定地配备既带自亮灯又带救生索的
救生圈。
2、张贴不规范标志×
部分船舶不仅在登离船设置附近配有带灯又带绳的
救生圈,并张贴IMO标志,而且在布置图上也标有此类
救生圈的相应位置、数量和标志,但查阅IMO发布的A.760(18)《与
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中并未发现该标志。
4、建议措施
1、移除张贴的带灯又带绳标志。
2、当船舶停泊靠港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可以将SOLAS公约要求的带灯
救生圈再连接一根可浮救生索作为替代。
根据SOLAS第III章20.2条“在船舶离港前以及在航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所有
救生设备均应处于工作状况及立即可用”,所以,在港停泊期间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将其附近按规定配备的带自亮灯
救生圈连接上可浮救生索,并不违反SOLAS的要求,只要在船舶离港前将其恢复归位即可。
3、在满足SOLAS
救生圈最低配备数量的基础上,增设即带灯又带绳的
救生圈。但在登离船装置未使用时,不要放置在存放状态,当船舶靠港停泊时,可将其取出放在登离船设施附近以供应急使用。
是不是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作者认为是SOLAS第III章和II-1章的角度不同而产生的理解上的差异,大部分的想法是
救生圈就是第III章和LSA的内容而容易忽略II-1章。由此也提醒我们阅读公约时要注意前后连贯并有全盘理解的意识,以避免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