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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 - 保障广大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
2020-02-10 19:36:15
一,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主动作为、特事特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更果断、更有力有序、更科学周密举措,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船舶是一种水上建筑物, 具有流动性强、环境条件特殊、不能停工停产等特点,而且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尤其是远洋船员分布在全球各地,疫情预防更是情况复杂、困难大。为进一步帮助船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对船员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船舶传播,保障广大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船舶运输生产秩序,特制订本指南,本指南参考了中远海运特运公司工作指引以及非典期间航运公司防护的实践,适用于各类船舶。
二,船舶基本防控原则
(一) 及时传达上级关于防疫的指示精神,随时关注国家发布的防疫手册,并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 船舶停泊期间,加强梯口值班,禁止一切登船参观访问和家属探亲;
(三) 所有因工上船人员必须测体温、佩戴口罩,严格控制其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接待室供其工作;
(四) 做好生活区域的定期消毒工作及餐具的定期高温消毒。
(五) 所有在船船员进入工作和生活区均要佩戴口罩;
(六) 靠泊期间禁止下地,特殊情况确需下地的,下地前应严格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回船后,衣服要消毒;
(七) 要加强自我防护,要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将在生活区外工作的衣服放在更衣室,勤用消毒液泡洗工作服。保证充足睡眠,加强体育锻炼;
(八) 每天要由专人负责对每个船员进行体温测量,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自行隔离,并向上级报告;
(九) 补充新鲜蔬菜水果,疫情期间不得生吃海鲜、蔬菜;
(十) 做好船员“防疫”工作记录。建立“防疫工作日志”,对每天的工作进行书面记录,以便查询和及时进行经验总结。
三,成立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组
(一)工作组成员构成。
组 长:船长
副组长:政委、轮机长
成 员:大副、大管轮、水手长、机工长、服务员/船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本船建立防控工作制度;
2.随时掌握本船船员健康状态,及时向岸基疫情防控部门通报情况;
3.向在船船员宣贯公司转船的防疫工作信息及防控工作要求;
4.监督协调船上各部门和在船船员落实防疫工作要求。
四,船舶防控措施
(一) 完善疫情防控机制。
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船长(或政委)是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船舶应完善防控机制,全面加强船舶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 建立排查登记制度。
船舶应当排查2020年1月1日后上船工作的船员,在报到上船期间曾途径湖北、尤其在武汉疫区停留过的船员名单,并保持高度关注,每天测量所有在船船员体温,按规定记录存档并上报公司,对于发现有发热状况或疑似病例船员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
(三) 配备船员防护用品。
1. 疫情防护器械及用品清单。
(1) 一次性防护口罩若干个,按照在船船员人数配发,每人每天2个,按30天计(包括配置给梯口值班及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工作场所人员和公司上船工作的岸基人员,参考配备500个/船);
(2) 医用红外线测温仪2个;
(3) 医用洗手液20瓶(在梯口、生活区公共场所放置);
(4) 84消毒液20瓶,消毒粉20盒(或罐)(用于厨房、 生活区场所消毒)。
2. 器械及用品供船渠道及操作办法。
由于近期国内各地相关防护用品供应紧缺,除公司积极设法集中采购外,为保证防护物品尽快供船,公司应采取多 渠道、就近采购的原则,具体指引如下:
(1) 目前在国外港口靠泊或正在回航的船舶,由船长根据船舶动态,就近在国外港口通知代理提供清单物品及数量购买供船,相关费用列入船舶药品费用中;
(2) 已经回国或下一港将靠泊国内港口的船舶,器械及用品的供船由公司协同购买后供船,或由船长提前通知代理或办事处协同按清单物品及数量购买供船;如船舶离开国内最后一个港口时上述器械及用品还无法供船,由船长提前将通知船舶挂靠国外第一个港口的代理按清单购买供船。
3. 采取积极地船舶防控措施。
(1) 政委或船长指定人员负责对在船船员进行体温测量,每天早晚各一次,如发现在船人员体温异常,体温测量次数增加一倍,测量结果予以登记,由船长或政委签字后存档备查。
(2) 在船船员体温跟踪测量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天晚上20:00由船长负责邮件或电话向公司报告,在船船员体温测量结果在37.3度以下时,报告内容为:某某轮今天船员体温测量正常;若船舶有船员的体温超过37.3度时,则需要将“体温记录表”扫描后以附件形式连同患者症状详情报告一起向公司报告。
(3) 在船船员出现发热症状或疑似病例。靠泊期间应立即安排离船就诊;如在航期间应立即隔离,船上医护室应隔离通风,不让有症状的船员参与集体活动,并立即向公司报告。
4. 减少船岸人员的交流活动。
(1) 船舶应制定临时安全防控政策,近期尽量减少船岸人员的交流活动,如非必要,禁止登轮参观访问和家属探望。
(2) 疫情期间暂停船员换班。
5. 加强梯口值班控制。
(1)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船长、政委要督促梯口值班加强梯口控制,严格检查所有登轮人员证件,无关人员一律禁止登轮。
(2) 在梯口值班处设置登轮人员体温测量、登记制度,有需要登轮开展业务人员,必须先测量体温,如体温超过37.3度的外来人员,一律禁止登轮。
(3) 梯口值班人员应当严格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及防护服。
(4) 在通报有疫情的国家和港口,禁止船员靠泊期间上岸。
(5) 下地人员佩戴过的口罩,严禁带入生活区,应在梯口设立密封的回收容器。
6. 严格控制限制区域。
船舶应当严格控制登轮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在主甲板设立理货间和接待室,控制代理、理货、工头、供应商等外来人员进入船员生活区域。
7. 注意食品安全。
船舶伙食应从正规供应商处申购,避免从发现疫情的港口和地区购买伙食,疫期应多补充新鲜蔬菜水果,减少肉禽类肉制品的摄入,生食和熟食的砧板和刀具要分开,不吃生食品,尤其是生肉类和海鲜。
8. 关注个人卫生。
船员应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物,洗手时用肥皂或健康洗手液,将在外边工作的衣服放在更衣室内,严禁穿回自 己房间,勤用消毒液泡洗工作服,在咳嗽和打喷嚏时应用纸 巾或屈肘遮住口鼻,防止飞沫喷溅,用过的纸巾最好集中焚 烧处理。
9. 加强自我防范。
(1) 佩戴人人防护用品。靠泊期间,船员离开生活区到甲板外工作场所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和戴上防护手套,避免与任何有感冒或类似流感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靠泊期间尽量避免外出到公共场所以及与牲畜和野生动物接触。
(2) 保证船员的充足睡眠。睡眠不足会对人的大脑神经系统功能有伤害,不光会记忆困难、情绪不稳定,工作效率低下, 还会降低身体免疫力,进而降低身体对冠状病毒的防御能力。
(3) 加强体育锻炼。在船上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 积极运动,保持合适体重,增强体格。
10. 开展疑似排查。
(1) 船长或政委应加强船舶疑似病例安全排查,对于靠泊期间发现任何外来人员有类似感冒、咳嗽、发烧等症状时,必须立即驱离船舶并通知代理和码头单位或当地疫情防控部门;
(2) 如果发现船员有疑似症状,靠泊期间应立即安排离船就诊;
(3) 如在航期间发现疑似症状,应先安排隔离,不要让有症状船员参与集体活动,并及时向公司报告船员症状。
11. 保证船舶通风安全。
(1) 应加强空调通风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生活区空气状况良好。
(2) 抵达国内或疫区港口船舶,应注意船舶空调及通风 控制,船上一次风(新风)占10%-20%,二次风(循环风)占 80%-90%,各轮应根据本船实际把风比调整,直至把二次风关 闭,因船而异,原则是尽量使船上生活区空气保持新鲜。
(3) 船上用于隔离的处所,应独立通风或关闭全船回风, 减少生活区内部空气循环。
五,船舶出现发热症状或疑似疫情病例应急操作
(一) 船舶靠泊期间。
1. 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全体船员做好防护措施;
2. 立即报告公司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对病员进行远程医疗指导;
3. 由船长负责立即联系当地代理安排患者离船就诊,同时通知公司给予相关岸基支持;
4. 病员送岸检查确诊后,船舶暂作减员处理,同时启动应急换班(补员)操作;
5. 船舶按公司要求对病员居住房间和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病员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
(二) 船舶在航期间。
1. 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全体船员做好防护措施;
2. 立即报告公司和远程救助医疗机构,对病员进行远程医疗指导;
3. 岸基和船舶共同评估病员病情,如病情可控,可等船舶抵港后安排病员到当地医院检查、治疗;如病员病情不可控,如症状越来越严重,公司启动应急响应,岸基和船舶商定紧急靠岸或送岸方案,最快速度将病员送岸治疗;
4. 病员送岸检查确诊后,船舶暂作减员处理,同时启动应急换班(补员)操作,在合适港口补充船员。
5. 船舶按公司要求对病员居住房间和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病员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其他船员实施防护措施,减少相互接触。
6. 船舶病员隔离地点选择在船舶相对独立的场所或舱室,原则选择船舶医务室,独立的外循环通风,撤离周边居住人员,封闭周边场所,建立隔离区域,每天两次消毒。
(三) 船员减员后的安排。
1. 船舶病员减员应符合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否则应及时向船舶海事主管部门申请减员豁免。
2. 岸基建立船舶缺员/补员监控机制,对临时减员船舶做好相关变更管理,提前选配好人员,实施全程跟踪管理,选择合适港口进行补员。
3. 公司应对发生病员船舶做好持续跟踪,按规定做好船舶防疫和监控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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