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适用于500吨以上中国籍机动海船。
(1)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大副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上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存五年方可销毁。
(2)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3)船长对航海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应经常检查、指导航海日志的记载。
(1)航海日志是反映运输生产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必须严格、认真、如实地记载。
(2)航海日志应使用蓝墨或黑墨水,用中文(地名、人名、船名等可写原文)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字体端正、清晰,词语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墨水画笔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弧签字。
(3)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核后应有大副填入航海日志。
(4)左右页应依时间对应顺序记录。
(5)大副应每天查询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应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应负责任,并逐日签字。
(6)根据记载内容,任何时候应能绘出当时航迹和反映出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航海日志必须严格、认真地保管。
航海日志必须按顺序记载,不得撕毁和增添。大副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上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管五年方可销毁。
船舶发生海事时,船长应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管,弃船时应将其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