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船舶必须张挂新版垃圾公告牌
适用于:国轮/外轮
配置:每艘轮船需配置3面
标准尺寸:40*60CM
制作工艺:采用304不锈钢制作
具有防伪标示、具有中英文解释
表面有一层保护膜,使用时撕掉便可
此垃圾公告牌为304不锈钢制作,因此重量较重!
另外2018新版垃圾记录簿,我公司现有大量现货出售,新版垃圾记录簿分为两部分 PART 1 和PART 2,我司有简体中文版,繁体中文版,全英文版。
MARPOL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船舶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等都换新。
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
分别为:
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
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
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
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
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只要符合下列参数,该货物残余将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
1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2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3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21A类或1B类;和/或
4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5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6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或
7包含或组成物为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塑料原料颗粒(包括粉碎、研磨、切碎或浸渍或类似材料)的固体散装货物。”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申明格式见下表),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排放新增要求:
在满足该附则第六条“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1.2.1至1.2.5要求的前提下,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货舱洗涤水须尽可能远离最低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
记录新增要求:
按本附则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节规定
每次排放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排放货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
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