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18.3.1生效的MEPC.277(70)决议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编制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10条,对船舶每一次排放操作或焚烧过程应有记录,包括向海中、向接收设施或向其他船舶的排放,以及垃圾的意外落失。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部分。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垃圾记录簿》中多次提及垃圾的估算量。垃圾估算量的精准度尚有待解释,这是公认的。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