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人为因素、培训和值班(HTW)分委会第6次会议(HTW 6)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3日在伦敦总部召开,IMO秘书长林基泽致开幕词,Mayte Medina女士(美国)主持会议。来自85个成员国、2个IMO准成员、1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个观察员政府间组织和25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设立了三个工作组(WG)和一个起草组(DG),其分别主管WG 1有关 STCW-F公约指南,WG 2有关证书和培训事宜,WG 3有关示范课程确证,DG 1有关修订三门示范课程。现将会况简要介绍。
一、确证了有关IGF规则培训的新IMO示范课程
分委会确证了两门新的示范课程:?关于受制于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船舶其船上有关船长、驾驶员(指大、二、三副)、普通水手和其他人员的高级培训;?关于受制于IGF规则船上有关船长、驾驶员、普通水手和其他人员的基本培训。继讨论了有关制定、修订和确证示范课程的过程之后,分委会同意系统地使用示范课程信托基金(Model Course Trust Fund)雇用专家来制定和修订按其权限的示范课程,其受制于该秘书处的签约程序(contracting process)。分委会还讨论了有关将IMO示范课程转换为电子学习版本(e-learning versions)的可能性,并同意向作为上级机构的海安委(MSC)建议这将需要进一步仔细考虑。转换为电子学习将改变IMO示范课程的当前方式和目标。然而可能请求IMO文件实施分委会(III)考虑电子学习材料可如何协助实施STCW公约以外的文书。
二、同意了STCW规则的修正案草案
分委会完成了该有关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规则的表B-I / 2(按STCW公约所要求的证书或文件证据的清单)的修正案草案,以提交海安委批准和通过。该修正案旨在通过更新该公约(其授权持有人以某种身份职能任职,履行特定的义务、职责或在船上承担一定的责任)所述所有证书或文件证据的清单,为缔约方、主管部门、港口国监控当局、认可组织和其他相关方提供更好的指导。
三、全面审核渔船人员培训条约
分委会继续其对1995年有关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其于2012生效)进行的全面审核。该公约是国际有关渔船安全文书中关键支柱。随着审核所有章节和准备相关的新STCW-F规则,工作取得了进展。分委会同意的工作计划设想在2021年下半年完成修订的公约和新的STCW-F规则;由海安委在2022年中期考虑和批准,并在2022年底通过该修订的STCW-F公约和规则。
四、制定有关渔船人员体检指南
分委会同意设立一个国际劳工组织(ILO)/ IMO联合工作组,以制定有关渔船人员体格检查的指南。
五、为船舶制定新的ILO/IMO合编医疗指南
分委会同意为船舶制定ILO / IMO新合编的国际船舶医疗指南(IMGS)。其主要目标将是制成一份实用的最新船舶医疗指南,以协助那些起初并非医疗人员而要求其给予医疗援助的人员。分委会请求秘书处和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随时向其通告有关制定新医疗指南取得进展情况。须经ILO和IMO相应机构的批准,同意新的医疗指南应作为1978年经修订STCW公约、STCW F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中携带要求选项之一参照使用。
六、有关人为因素的作用
分委会讨论了制定有关在船员教育和培训中如何利用伤亡事故案例和所吸取教训的指南事宜,并请求有关系的代表团提交相关文件供HTW分委会第7次会议考虑。分委会还同意审核和更新有关由IMO机构考虑人为因素问题的检查表(参见海安委海环委的MSC-MEPC.7 / Circ.1通函),以为IMO适当地考虑人为因素问题而增强其对建立结构化方法(structured approach)所作的贡献。
七、有关使用船员的电子证书和文件
分委会设立了一个通信小组,以考虑如何处理船员电子证书和文件的使用事项。该小组将考虑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真实性核准;安全性保证;数据表格;物理位置(存储);隐私;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其他事项。该通信小组还被要求确证STCW公约的规定以及可能需要修正的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以便允许和便利电子船员证书和文件的使用;并在必要时准备修正案草案。该小组将向HTW分委会第7次会议报告。
八、有关实施经修订的1978年STCW公约
分委会考虑了有关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缔约方名单(“白名单”)事项及其审核事宜,其依据缔约方按该公约所定要求继续遵守的情况。IMO海安委审核缔约方所提交的信息,并从2005年起予以定期发布:包括?有关经修订1978年STCW公约缔约方的海安委经修订的MSC.1 / Circ.1163通函,海安委确认已传达了证明缔约方充分和完整实施该公约相关规定的信息;?有关颁布经修订1978年STCW缔约方所提交独立评估报告相关信息的海安委经修订的MSC.1 / Circ.1164通函,海安委确认已传达了证明缔约方正在充分和完全履行该公约相关规定的信息。STCW公约第I / 7.3.2条款要求海安委“审核有关传达了证明其充分和完全履行该公约相关规定的缔约方名单,以在此清单中仅保留这所关注的缔约方”。
给分委会提供了一份清单,其中仅包含那些已传达相关信息的缔约方,其代表了比那些在MSC.1 / Circ.1163通函中所列现有“白名单”上要少得多的缔约方数量。继讨论后分委会注意到,有关信息交流的责任在于STCW缔约方,并且经修订的STCW规则A部分规定了有关遵守“信息交流”条款的时间框架。其还注意到各种通函(即MSC.1 / Circ.1448通函和MSC.1 / Circ.1449通函)所列出有关信息交流程序和指南的可获用性。请求2019年6月拟召开的第101届海安会注意该事项,并在HTW分委会第7次会议的临时议程中列入有关“STCW公约实施”的新提出内容,以便随后在工作组可能进一步讨论该问题。分委会鼓励经修订1978年STCW公约的缔约方适当地履行STCW第I / 8条和STCW规则第A-I / 7和A-I / 8节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