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船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居碰撞、搁浅和触礁事故之后,但全损率占世界船队全损船舶数和吨位数的第二位,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船舶现场配置的灭火器都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到紧急情况时发挥其扑灭初起火灾的作用和威力很有必要。
据权威机构研究的结果显示,海洋性气候和盐雾环境比起陆地和工业环境气候,海水和海盐的腐蚀及湿气的腐蚀比陆地和工业环境气候的腐蚀要严重的多,设备在船舶上的腐蚀率比陆地气候年腐蚀率高3-4倍。也就是说,船上配备的灭火系统比陆地上的灭火系统腐蚀率快3-4倍,进一步说明加强船上灭火系统按照计划检查、维护保养很有必要,加大船上灭火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力度刻不容缓,进一步说明规范船上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很有必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要求与《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国家规范相符合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也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我完善的一大飞跃。
1、SOLAS公约第II-2章14条2.2.1款对灭火器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①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的可靠性”,该条款的指南是指MSC.1/Circ.1432(通函)及《改进的船用便携式灭火器指南》(决议A.951(23)),可惜通函和决议都没有关于灭火器报废的条款。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对灭火器报废条款的缺失。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被业界誉为船舶消防安全的“宝典”,它对灭火器的报废条件也只字未提,只要求参照《改进的船用便携式灭火器指南》(决议A.951(23))。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国内FSCO检查船舶的“法典”,相比SOLAS公约具有滞后性,对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而言,我国在2020年才“引进”MSC.1/Circ.1432(通函),对灭火器的报废条款无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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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防设备检修检测机构督查结果
(1)由于2016年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急剧膨胀,短短4年时间,仅广州地区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就扩张了4倍,由原来的6家顺速膨胀到近30家,其它地区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也成迅猛发展态势,而船舶发展的速度远远不及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如此状况,势必导致互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检修检测质量。
(2)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对干粉灭火剂、泡沫、CO2的罐装缺乏严格的监控,存在视频监控记录严重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大批量消防设备压缩容器的检验检测不能令人信服。
2、船东和船员对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认知情况
(1)干粉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压力检查;5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烘干、干粉充装),绝大多数船东和船长认为,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灭火器就可用;其实不然,因为干粉容易结块,特别是没有烘干的瓶子,干粉充装后很容易结块失效。
(2)水基型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压力检查;3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泡沫充装);他们更不知道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有效期2年,到期必须更换。
(3)CO2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重量检查;5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烘干、CO2充装、密性试验);CO2灭火器充装后的密性试验非常重要,其实密性试验非常简单,检验检测机构都是将充装好的CO2灭火器放置在水槽中观察几分钟,查看是否有气泡从瓶头和筒体附近出现,但是这个流程被不少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疏忽”。
(4)港口的装卸效率快,船舶在港时间大大缩短,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设备的年度检验检测极为不利,为了船期,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只好加班加点“赶进度检测”,以至于相关工序和流程都没有完整的视频监控记录,某些船舶甚至配合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在船上对灭火器检验后直接“贴牌”。
3、业界的呼唤
业界有一种声音:我们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应该明确规范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让船东和船员有法规可依,不要留出法规的“漏洞”,我们的法规要求比公约要求高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我国的航运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1)主导公约、规则、通函的修改
我国对公约、规则、通函修改的提案水平逐步提高,作为航运大国,而且是灭火器的制造大国,明确规范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主导修订相关公约、规则、通函势在必行。
(2)与中国梦的实现息息相关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都离不开海洋强国,海洋强国离不开相关法规的建立健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经国家公安部审核、批准、发布为行业标准GA95-2007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报废规程刻不容缓。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1、解决监管部门和船舶管理公司无法规可依的问题
船舶消防安全人员伤亡悲剧一直笼罩着航运业,我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却并没有将灭火器报废的规定强制纳入,FSCO对船上灭火器的检查,开具报废缺陷时缺乏强制有力的法规依据;绝大部分公司还没有意识到灭火器有效期的重要性,公司体系文件对灭火器到期更换没有法规依据,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报废规程强制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后,以上问题迎仍而解。
2、解决船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广州海事局近年对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调查分析:绝大多数船长和船员对灭火器的有效期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按相关《国标》更换灭火器的船舶仅为5%,超过灭火器报废年限和报废条件的船舶占80%,对灭火器报废年限和报废条件认识模棱两可的船舶占15%;FSCO现场抽查,绝大多数船员对灭火器的结构、检验、罐装、密性试验、维护保养等流程不熟悉,防护设备保养不当,安全意识淡薄。加入灭火器的报废条款将极大提升沿海船员对灭火器的熟悉程度、安全意识,大大减低船舶消防安全隐患。
建议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第7章(报废规定)强制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2.1.5.5条款后增加2-2.1.5.6:报废条款
“2-2.1.5.6:报废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