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抛投高度为18米,需要高抛需要定制,请事先说明!
认可标准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第III章,第4、26和34条
2、MSC.48(66)《国际
救生设备规则》第I、IV章及MSC218(82)、MSC.293(87)
3、MSC.81(70)《经修正的
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1部分,第5节;第2部分,第5节及MSC.226(82)、MSC.295(87)、MSC.323(8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期,第3章及2012年修改通报。
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KHZ-50/100/110/125可以选择与撤离系统配套使用。
救生筏平时包装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
救生筏安装在船舷专用筏架上,可将筏直接抛入水中,
救生筏既可自动充胀成形,供遇险人员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来不及将筏抛入水中,当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时,
救生筏架上的静水压力释放器会自动脱钩,释放出
救生筏。
型式认可证书
注:Y------已获证,N------未获证。
救生筏船首部设有艏缆,它是 在
救生筏与固定物之间起连接作用的缆绳。
救生筏在载足额定乘员和全部属具后要保持正常的漂浮状态。
救生筏的管腔浮胎应至少分隔成2个独立气室,浮胎的设置应能在任一气室受到损坏时,
救生筏仍能正常使用。
外观应匀称,色泽均匀,不得有开胶、离层、气泡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能在-10~+65℃环境温度下存放而不致损坏,并能在-1~+30℃水温度范围内使用。
救生筏是船舶配备用于紧急情况下脱离危险区域或从遇难船舶紧急撤离的救生设施和装备,也作为抗洪防灾专用装备。
KHZ型自扶正气胀
救生筏,性能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试验按 IMO海安会决议MSC.81(70)《
救生设备试验》及修正案的要求进行。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欧盟EC、德国GL、美国ABS等型式认可证书。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